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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教语用〔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相关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国家语委成员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十三五”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经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nbs